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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专门“投资”让未成年人偷手机,迷途少年岂能沦为犯罪工具?

时间:2024-04-12来源:极目新闻点击量:50

极目新闻评论员 屈旌

在安徽马鞍山,警方曾破获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2名15岁少年盗走31部总价值近20万元的手机,而在两人背后,竟隐藏着一个专门“投资”未成年人进行盗窃的犯罪团伙。警方调查发现,犯罪团伙中的成年人并不亲自参与盗窃,而是四处寻找未成年人,为他们提供伙食费、住宿费、路费等,让他们到全国各地手机专卖店进行盗窃,得手后会根据“投资”比例进行分赃。据了解,被“投资”的几名少年,曾到过上海、江苏、浙江等地多次实施盗窃,都因未成年未被处罚,只是进行了口头教育。(4月11日央视新闻)

相关新闻视频截图

据警方披露,这个犯罪团伙内部架构非常完整,有所谓的“投资人”,有策划操纵者,有实施盗窃者,还有负责销赃者,在整个团伙中,未成年人由于不承担刑事责任,肆意实施盗窃、销赃等违法犯罪行为,干的都是“脏活累活”,而唯一的成年人则不亲自“干活”,而是坐收渔利。很显然,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在这些人看来成为“免罪金牌”,而心智发育不成熟的未成年人,则被当成了“犯罪工具”使用。

这一案件再次触及了那个沉重的话题:未成年人就可以随意犯罪不受处罚吗?法律究竟是保护未成年人还是保护“少年犯”?

其实,未成年人犯罪不担责,从来都是一个误解。刑法出于保护未成年人法律原则,的确规定了“刑事责任年龄”这一刚性标准,但是只有未满12周岁的人,完全不用负刑事责任。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经最高检核准,在一定情形下仍要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满16周岁之后,对一切犯罪行为都要负刑事责任。

即便是免于负刑责,也不代表未成年人犯罪就一点事都没有。依照法律规定,触罪未成年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矫治教育,送到专门学校,设置专门场所,进行闭环管理,或是执行社区矫正,接受社区的矫正帮教与管理。也就是说,还是遵循“惩治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该惩治的要惩治到位,该教育的也不能放任自流。

还需强调的是,利用未成年人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自我保护意识,难以抵制不良诱惑等弱点,将他们当成犯罪工具,引诱唆使他们犯罪的行为,极其恶劣可耻,不仅危害社会,也危害青少年身心,一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付出沉重的代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近日提出,要积极协调推动专门学校建设,健全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加大教育矫治力度,彰显出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帮助迷途少年走回正道的决心。全社会都应强化“年龄不是免罪金牌”的法治意识,充分理解法律的细节和初衷,通过口口相传,人人宣扬,让未成年人懂法纪、明规矩、知敬畏、存戒惧,不要以为自己未满16周岁就可以胡作非为。

这一案件,及其背后隐藏的问题,引人深思,亦发人深省。面对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上升、低龄化等趋势,光靠刑事制裁并不够,更应多方合力,加强防范,注重家庭和学校的监护和教育责任,小惩大诫,防微杜渐,在未成年人滑向犯罪深渊之前,向他们伸出有力的双手,为青少年营造安宁、健康、积极的成长空间,引导他们在人生的道路上不会走偏,一直朝着光亮前行。



编辑:骆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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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专门“投资”让未成年人偷手机,迷途少年岂能沦为犯罪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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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目新闻评论员 屈旌

在安徽马鞍山,警方曾破获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2名15岁少年盗走31部总价值近20万元的手机,而在两人背后,竟隐藏着一个专门“投资”未成年人进行盗窃的犯罪团伙。警方调查发现,犯罪团伙中的成年人并不亲自参与盗窃,而是四处寻找未成年人,为他们提供伙食费、住宿费、路费等,让他们到全国各地手机专卖店进行盗窃,得手后会根据“投资”比例进行分赃。据了解,被“投资”的几名少年,曾到过上海、江苏、浙江等地多次实施盗窃,都因未成年未被处罚,只是进行了口头教育。(4月11日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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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警方披露,这个犯罪团伙内部架构非常完整,有所谓的“投资人”,有策划操纵者,有实施盗窃者,还有负责销赃者,在整个团伙中,未成年人由于不承担刑事责任,肆意实施盗窃、销赃等违法犯罪行为,干的都是“脏活累活”,而唯一的成年人则不亲自“干活”,而是坐收渔利。很显然,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在这些人看来成为“免罪金牌”,而心智发育不成熟的未成年人,则被当成了“犯罪工具”使用。

这一案件再次触及了那个沉重的话题:未成年人就可以随意犯罪不受处罚吗?法律究竟是保护未成年人还是保护“少年犯”?

其实,未成年人犯罪不担责,从来都是一个误解。刑法出于保护未成年人法律原则,的确规定了“刑事责任年龄”这一刚性标准,但是只有未满12周岁的人,完全不用负刑事责任。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经最高检核准,在一定情形下仍要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满16周岁之后,对一切犯罪行为都要负刑事责任。

即便是免于负刑责,也不代表未成年人犯罪就一点事都没有。依照法律规定,触罪未成年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矫治教育,送到专门学校,设置专门场所,进行闭环管理,或是执行社区矫正,接受社区的矫正帮教与管理。也就是说,还是遵循“惩治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该惩治的要惩治到位,该教育的也不能放任自流。

还需强调的是,利用未成年人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自我保护意识,难以抵制不良诱惑等弱点,将他们当成犯罪工具,引诱唆使他们犯罪的行为,极其恶劣可耻,不仅危害社会,也危害青少年身心,一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付出沉重的代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近日提出,要积极协调推动专门学校建设,健全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加大教育矫治力度,彰显出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帮助迷途少年走回正道的决心。全社会都应强化“年龄不是免罪金牌”的法治意识,充分理解法律的细节和初衷,通过口口相传,人人宣扬,让未成年人懂法纪、明规矩、知敬畏、存戒惧,不要以为自己未满16周岁就可以胡作非为。

这一案件,及其背后隐藏的问题,引人深思,亦发人深省。面对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上升、低龄化等趋势,光靠刑事制裁并不够,更应多方合力,加强防范,注重家庭和学校的监护和教育责任,小惩大诫,防微杜渐,在未成年人滑向犯罪深渊之前,向他们伸出有力的双手,为青少年营造安宁、健康、积极的成长空间,引导他们在人生的道路上不会走偏,一直朝着光亮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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