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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购买兴业银行百万理财遭遇“飞单”血本无归 法院为何判其败诉?

时间:2022-09-16来源:界面新闻点击量:457

记者 | 曾令俊

  又见银行理财经理“飞单”事件。

  近日,北京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投资者陈某与兴业银行北京长安支行之间的诉讼文书。陈某花费百万认购该支行理财经理马某推荐的“理财”,但实际却遭遇了“飞单”(即私下销售非银行代销产品给客户)。

  马某称“钱回不来了”,陈某因此遭遇了损失。陈某认为,兴业银行北京长安支行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一、二审判决中,法院均未支持投资者的诉求,原因是什么?

  斥资百万买理财遭遇“飞单”

  陈某出生于1961年,根据自述,她在兴业银行北京长安支行办理存款业务时被介绍了银行客户经理马某,并自2012年起由马某负责她投资理财的具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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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某表示,自2012年11月起,马某以其银行客户经理客户经理的名义,在她并不知情、且不具备任何银行理财专业知识的前提下,以兴业银行长安支行的名义先后推荐包括“中投久盈-汽车供应链一号”、“中投久盈-汽车供应链三号”、“崇明田园旅游综合体私募投资基金”等在内的系列“理财产品”。

  自2012年11月至2018年9月,陈女士陆续以自有退休金购买马某推介的“理财产品”共20笔。且在以上购买环节中,马某均协助陈女士办理相关“理财产品”的所有购买手续,并指导陈女士签署理财产品认购《委托书》,帮助她以银行转账等方式完成相关“理财产品”的购买流程。但陈女士自购买后,并未如期收到相关理财收益。

  2019年7月,经反复询问,马某承认其此前推介的系列“理财产品”均并非兴业银行长安支行银行自营或代销的合法理财产品,而是马某个人代销的“飞单”产品。且相关“理财产品”均无法收回资金成本,致使陈女士总计105万元认购本金无法收回,造成了严重损失。

  同时,陈某在此期间曾多次要求兴业银行长安支行向她赔偿经济损失,但兴业银行长安支行均拒绝支付。陈某认为,兴业银行长安支行并未尽到法律规定的“审慎经营义务”,因其过错致使她遭受高达105万元的经济损失,故其应当就其过错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故诉至法院。

  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夏海龙对界面新闻记者分析说,这类纠纷法律关系是很复杂的,涉及到银行、银行职员以及投资者真实投资去向所涉及的公司。而且基于常理,很多书面协议肯定是有投资者签字的,如果投资者事后想否认掉这些协议的效力的话,或者主张自己的投资行为受到误导,举证难度是非常大的。

  法院未支持投资者诉求

  在庭审中,陈某提交了包括其在内的多人签署的多份委托书,委托马某认购“中投久盈-汽车供应链一号”、“中投久盈-汽车供应链三号”、“崇明田园旅游综合体私募投资基金”等系列理财产品。

  自2012年至2018年期间,陈某分多笔向马某个人账户汇入购买上述理财产品,款项共计155万元。陈某自认收到马某的分红50万元,剩余本金及分红尚未收到。2020年8月20日,马某被停职。

  对于此次“飞单“事件,投资者也向监管部门进行了举报。2021年2月,北京银保监局出具了《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调查意见书》,对相关情况作出回应。

  经查,举报所涉马某向投资者推介、签署委托协议、代其购买的产品非兴业银行产品。经核查,马某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作为银行员工,向投资者推介非银行产品,违反了“不得销售或推介未经审批的产品”等有关规定。二是作为银行员工,与客户之间存在非正常资金往来,违反了“严禁员工与客户发生非正常资金往来”等有关规定。

  针对上述问题,北京银保监局称,将责令兴业银行北京分行限期改正,并督促兴业银行北京分行进一步加强员工管理。

  银行理财“飞单”纠纷的核心争议在于认定银行职员的销售行为是否构成职务行为。对于陈某的起诉,兴业银行长安支行表示,其并非适格主体,不存在侵权事实,与陈女士遭受的损失不存在任何事实和法律上的关系。

  经一审法院询问,陈某称,其一开始是在兴业银行长安支行购买正规理财产品,后马某建了一个微信群,开始私下见面,案涉理财产品均系在兴业银行长安支行外所购买,并将款项直接打入马某个人账户。

  后来,陈某向马某了解理财产品的后续情况,马某称钱回不来了。陈某并未报警,有微信群里的人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过马某,但被法院驳回。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陈某仅以马某口头告知所涉理财产品的钱回不来了,并未经过刑事或民事诉讼程序,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损失,故对于陈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审中,陈某没有提交新的证据,对陈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即使能够证明存在损失,银行也不一定要承担责任。在这类纠纷中,银行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原告能充分举证银行职工向他销售的这些理财产品属于银行授权的,也就是说要先证明银行职员的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只有通过这层关系,才可能要求银行对职员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夏海龙表示。

  他进一步解释称,在职务行为的认定上不同法院的标准也差异很大,其实就是一种倾向性的解释,如果法院倾向于保护投资者的话,可能会判决银行承担一部分责任,因为这种情况下几乎都存在银行员工违规操作,所以说会认为银行没有尽到监管义务,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大部分法院还是会严格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不能充分举证的话,就不会支持。


编辑:陈晓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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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购买兴业银行百万理财遭遇“飞单”血本无归 法院为何判其败诉?

时间:2022-09-16来源:界面新闻

记者 | 曾令俊

  又见银行理财经理“飞单”事件。

  近日,北京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投资者陈某与兴业银行北京长安支行之间的诉讼文书。陈某花费百万认购该支行理财经理马某推荐的“理财”,但实际却遭遇了“飞单”(即私下销售非银行代销产品给客户)。

  马某称“钱回不来了”,陈某因此遭遇了损失。陈某认为,兴业银行北京长安支行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一、二审判决中,法院均未支持投资者的诉求,原因是什么?

  斥资百万买理财遭遇“飞单”

  陈某出生于1961年,根据自述,她在兴业银行北京长安支行办理存款业务时被介绍了银行客户经理马某,并自2012年起由马某负责她投资理财的具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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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某表示,自2012年11月起,马某以其银行客户经理客户经理的名义,在她并不知情、且不具备任何银行理财专业知识的前提下,以兴业银行长安支行的名义先后推荐包括“中投久盈-汽车供应链一号”、“中投久盈-汽车供应链三号”、“崇明田园旅游综合体私募投资基金”等在内的系列“理财产品”。

  自2012年11月至2018年9月,陈女士陆续以自有退休金购买马某推介的“理财产品”共20笔。且在以上购买环节中,马某均协助陈女士办理相关“理财产品”的所有购买手续,并指导陈女士签署理财产品认购《委托书》,帮助她以银行转账等方式完成相关“理财产品”的购买流程。但陈女士自购买后,并未如期收到相关理财收益。

  2019年7月,经反复询问,马某承认其此前推介的系列“理财产品”均并非兴业银行长安支行银行自营或代销的合法理财产品,而是马某个人代销的“飞单”产品。且相关“理财产品”均无法收回资金成本,致使陈女士总计105万元认购本金无法收回,造成了严重损失。

  同时,陈某在此期间曾多次要求兴业银行长安支行向她赔偿经济损失,但兴业银行长安支行均拒绝支付。陈某认为,兴业银行长安支行并未尽到法律规定的“审慎经营义务”,因其过错致使她遭受高达105万元的经济损失,故其应当就其过错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故诉至法院。

  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夏海龙对界面新闻记者分析说,这类纠纷法律关系是很复杂的,涉及到银行、银行职员以及投资者真实投资去向所涉及的公司。而且基于常理,很多书面协议肯定是有投资者签字的,如果投资者事后想否认掉这些协议的效力的话,或者主张自己的投资行为受到误导,举证难度是非常大的。

  法院未支持投资者诉求

  在庭审中,陈某提交了包括其在内的多人签署的多份委托书,委托马某认购“中投久盈-汽车供应链一号”、“中投久盈-汽车供应链三号”、“崇明田园旅游综合体私募投资基金”等系列理财产品。

  自2012年至2018年期间,陈某分多笔向马某个人账户汇入购买上述理财产品,款项共计155万元。陈某自认收到马某的分红50万元,剩余本金及分红尚未收到。2020年8月20日,马某被停职。

  对于此次“飞单“事件,投资者也向监管部门进行了举报。2021年2月,北京银保监局出具了《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调查意见书》,对相关情况作出回应。

  经查,举报所涉马某向投资者推介、签署委托协议、代其购买的产品非兴业银行产品。经核查,马某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作为银行员工,向投资者推介非银行产品,违反了“不得销售或推介未经审批的产品”等有关规定。二是作为银行员工,与客户之间存在非正常资金往来,违反了“严禁员工与客户发生非正常资金往来”等有关规定。

  针对上述问题,北京银保监局称,将责令兴业银行北京分行限期改正,并督促兴业银行北京分行进一步加强员工管理。

  银行理财“飞单”纠纷的核心争议在于认定银行职员的销售行为是否构成职务行为。对于陈某的起诉,兴业银行长安支行表示,其并非适格主体,不存在侵权事实,与陈女士遭受的损失不存在任何事实和法律上的关系。

  经一审法院询问,陈某称,其一开始是在兴业银行长安支行购买正规理财产品,后马某建了一个微信群,开始私下见面,案涉理财产品均系在兴业银行长安支行外所购买,并将款项直接打入马某个人账户。

  后来,陈某向马某了解理财产品的后续情况,马某称钱回不来了。陈某并未报警,有微信群里的人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过马某,但被法院驳回。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陈某仅以马某口头告知所涉理财产品的钱回不来了,并未经过刑事或民事诉讼程序,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损失,故对于陈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审中,陈某没有提交新的证据,对陈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即使能够证明存在损失,银行也不一定要承担责任。在这类纠纷中,银行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原告能充分举证银行职工向他销售的这些理财产品属于银行授权的,也就是说要先证明银行职员的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只有通过这层关系,才可能要求银行对职员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夏海龙表示。

  他进一步解释称,在职务行为的认定上不同法院的标准也差异很大,其实就是一种倾向性的解释,如果法院倾向于保护投资者的话,可能会判决银行承担一部分责任,因为这种情况下几乎都存在银行员工违规操作,所以说会认为银行没有尽到监管义务,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大部分法院还是会严格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不能充分举证的话,就不会支持。


编辑:陈晓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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