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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成栋:松绑禁燃令是公民权利的回归丨顶端专访

时间:2023-12-28来源:顶端新闻点击量:126

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向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报告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备案审查报告中提到,有公民和企业对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提出审查建议。对此,全国人大法工委审查认为,地方需修改禁燃令。

全国人大法工委此次审查建议意味着什么?各省在修改禁燃令主要会做哪些方面的调整?12月27日,顶端新闻记者专访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教授王成栋,他认为松绑“禁燃令”是公民权利的回归,利大于弊。

“禁燃令”有一定的时代性,解禁是公民权利的回归

顶端新闻:全国人大法工委审查认为,地方需修改“禁燃令”,在您看来这意味着什么?

王成栋:“禁燃令”有一定的时代性,或者说是对环境的敏感性所决定的。燃放烟花爆竹是中国人表达喜或悲的一种方式,几千年沿袭下来成了人们自然的一种权利,也成了一种习惯。

从目前来看,全国人大以及国务院的一些规定,在地方上被相对扩大了,到了基层,甚至一些乡村以保护环境的名义,全面禁放。这其实是对公民权利的一种剥夺。

“禁放”应该是有法律依据的,法无禁止即自由,这个“法”,我们传统上认为它应该就是法律,至少是法规,或者是说延伸到规章。但规章以下的一些规范性文件,比如对于“禁放”“限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加以限制,就是双重限制。

顶端新闻:您认为燃放烟花爆竹应该“解禁”吗?

王成栋:继续“禁放”,我认为是不合时宜的。应该对老百姓的心灵寄托、文化追求保持应有的尊重。这是公民权利的一种回归,解绑“禁燃令”更是对这种权利回归的一种尊重。

建议:松弛结合,对特殊场所仍要加强管控

顶端新闻:您认为各省在修改“禁燃令”时,可以作出哪些调整?

王成栋:可能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应该相对应做出修改。一方面燃放时间放宽一点儿,比如说一年几个主要的节日。这样应该是符合老百姓的愿景,也符合时代潮流。

另一方面,就是对特殊场所要继续限制燃放。完全放开、不分任何时候的燃放规定,不适合人口密集区的城市区域。还有一些特殊场所,比如医院、养老机构、幼儿园,完全放开都不是很合适。

顶端新闻:以河南省2021年7月30日新修订的《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郑州市人民政府曾颁布的《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为例,下一步政府在修改禁燃烟花爆竹相关条例和规定时,将分别会以什么样的形式进行调整?

王成栋:按照《立法法》的要求,还有我们现在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要求,应该是修改规章法规,或者起规定的形式比较合适,但是现在各地也不完全按照这个来做,也有可能以一种通知的形式。

但如果以通知的形式或者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已经规定的法规规章作出规定不是太合适。按照规章或法规制定程序的有关规定要求,应该还是修法比较妥当。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是河南省人大通过的,它是属于地方性法规。如果《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没有修改,河南省的其他县市做出修改就背离了这个河南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因为要遵循的是法律,有效力等级。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法规,效力是高于河南省各地市的规章和法规。有一种情况,如果在《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有具体授权性规定,它对于各地市一级的人大和政府有授权,那么各地可以在权限范围内,作出其它方面的规定。

关于《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调整,还是以修改规章的形式比较好。郑州市有规章制定权。因为不管是禁燃,还是放开,都属于重大决策。要按照《遵循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以召开郑州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形式,对规章进行修订。

放开“禁燃令”利大于弊

顶端新闻:地方人大如何做好烟花爆竹相关法规的备案审查?

王成栋:这是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按照咱们现在的备案审查相关规定要求来进行备案,如果说有一些地方政府直接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根本就没有经过同级人大常委会的批准,这个时候,应该向同级人大常委会进行备案,包括向上一级政府进行备案,可以作出修改以后进行备案,这个是程序问题,不存在冲突问题。

顶端新闻:全国人大法工委明确地方应修改“禁燃令”落地后,会有什么收益?

王成栋:目前看来,各地政策调整应该会集中在春节以前。预计在各地人大会,包括政府的相关会议上就会有所落实。所以我的一个判断是,今年的春节可能会稍微热闹一点。

实际上,除了把烟花和爆竹看做一种“文化”的符号,这其中也有很大的经济因素。在过去几十年或者几千年来,销售、生产、销售鞭炮,它也是属于一种生产方式,也是生产产品或者商品的一种类型。对于经济的促进,是有贡献的。

比如说我国的江西,湖南,一些县、市甚至乡镇,烟花爆竹产业在经济增长方面有很大的正面作用,有乡镇甚至把其作为龙头产业。所以“禁燃令”的修改,我认为既是对我国传统文化的传承,也是对经济活动的一种宽容,是利大于弊的。


编辑:靳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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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成栋:松绑禁燃令是公民权利的回归丨顶端专访

时间:2023-12-28来源:顶端新闻

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向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报告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备案审查报告中提到,有公民和企业对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提出审查建议。对此,全国人大法工委审查认为,地方需修改禁燃令。

全国人大法工委此次审查建议意味着什么?各省在修改禁燃令主要会做哪些方面的调整?12月27日,顶端新闻记者专访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教授王成栋,他认为松绑“禁燃令”是公民权利的回归,利大于弊。

“禁燃令”有一定的时代性,解禁是公民权利的回归

顶端新闻:全国人大法工委审查认为,地方需修改“禁燃令”,在您看来这意味着什么?

王成栋:“禁燃令”有一定的时代性,或者说是对环境的敏感性所决定的。燃放烟花爆竹是中国人表达喜或悲的一种方式,几千年沿袭下来成了人们自然的一种权利,也成了一种习惯。

从目前来看,全国人大以及国务院的一些规定,在地方上被相对扩大了,到了基层,甚至一些乡村以保护环境的名义,全面禁放。这其实是对公民权利的一种剥夺。

“禁放”应该是有法律依据的,法无禁止即自由,这个“法”,我们传统上认为它应该就是法律,至少是法规,或者是说延伸到规章。但规章以下的一些规范性文件,比如对于“禁放”“限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加以限制,就是双重限制。

顶端新闻:您认为燃放烟花爆竹应该“解禁”吗?

王成栋:继续“禁放”,我认为是不合时宜的。应该对老百姓的心灵寄托、文化追求保持应有的尊重。这是公民权利的一种回归,解绑“禁燃令”更是对这种权利回归的一种尊重。

建议:松弛结合,对特殊场所仍要加强管控

顶端新闻:您认为各省在修改“禁燃令”时,可以作出哪些调整?

王成栋:可能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应该相对应做出修改。一方面燃放时间放宽一点儿,比如说一年几个主要的节日。这样应该是符合老百姓的愿景,也符合时代潮流。

另一方面,就是对特殊场所要继续限制燃放。完全放开、不分任何时候的燃放规定,不适合人口密集区的城市区域。还有一些特殊场所,比如医院、养老机构、幼儿园,完全放开都不是很合适。

顶端新闻:以河南省2021年7月30日新修订的《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郑州市人民政府曾颁布的《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为例,下一步政府在修改禁燃烟花爆竹相关条例和规定时,将分别会以什么样的形式进行调整?

王成栋:按照《立法法》的要求,还有我们现在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要求,应该是修改规章法规,或者起规定的形式比较合适,但是现在各地也不完全按照这个来做,也有可能以一种通知的形式。

但如果以通知的形式或者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已经规定的法规规章作出规定不是太合适。按照规章或法规制定程序的有关规定要求,应该还是修法比较妥当。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是河南省人大通过的,它是属于地方性法规。如果《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没有修改,河南省的其他县市做出修改就背离了这个河南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因为要遵循的是法律,有效力等级。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法规,效力是高于河南省各地市的规章和法规。有一种情况,如果在《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有具体授权性规定,它对于各地市一级的人大和政府有授权,那么各地可以在权限范围内,作出其它方面的规定。

关于《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调整,还是以修改规章的形式比较好。郑州市有规章制定权。因为不管是禁燃,还是放开,都属于重大决策。要按照《遵循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以召开郑州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形式,对规章进行修订。

放开“禁燃令”利大于弊

顶端新闻:地方人大如何做好烟花爆竹相关法规的备案审查?

王成栋:这是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按照咱们现在的备案审查相关规定要求来进行备案,如果说有一些地方政府直接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根本就没有经过同级人大常委会的批准,这个时候,应该向同级人大常委会进行备案,包括向上一级政府进行备案,可以作出修改以后进行备案,这个是程序问题,不存在冲突问题。

顶端新闻:全国人大法工委明确地方应修改“禁燃令”落地后,会有什么收益?

王成栋:目前看来,各地政策调整应该会集中在春节以前。预计在各地人大会,包括政府的相关会议上就会有所落实。所以我的一个判断是,今年的春节可能会稍微热闹一点。

实际上,除了把烟花和爆竹看做一种“文化”的符号,这其中也有很大的经济因素。在过去几十年或者几千年来,销售、生产、销售鞭炮,它也是属于一种生产方式,也是生产产品或者商品的一种类型。对于经济的促进,是有贡献的。

比如说我国的江西,湖南,一些县、市甚至乡镇,烟花爆竹产业在经济增长方面有很大的正面作用,有乡镇甚至把其作为龙头产业。所以“禁燃令”的修改,我认为既是对我国传统文化的传承,也是对经济活动的一种宽容,是利大于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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