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人有欲买履者,先自度其足,而置之其坐。至之市,而忘操之。已得履,乃曰:“吾忘持度!”反归取之。及反,市罢,遂不得履。人曰:“何不试之以足?”曰:“宁信度,无自信也。”
——《韩非子·外储说左上》
图片来自网络
【郑人买履】的故事想必大家都听过,讲述了一个郑国人因过于相信“尺度”,造成买不到鞋子的故事。
两千年多之后,这个郑国人转世成了一位名为“小郑”的年轻人,为了消弭曾经闹出的笑话,小郑发誓一定要买到一双自己满意的鞋子。于是,小郑带上1000元的预算,出发前往商场:
进入第一家店,小郑就看到了一双挺喜欢的鞋子,售价1000。小郑准备付款,却被老板告知这双鞋的售价是1000美金,而非1000人民币……价格翻了好几倍,是可忍孰不可忍,小郑决定放弃;
来到第二家店,小郑又看到了一双挺喜欢的鞋子,售价1000元。在反复确认过此处的1000元是人民币而非其他币种后,小郑准备付款,被老板告知此款鞋按只出售,单只1000元,一双2000元……从未见过如此卖鞋之人,是可忍孰不可忍,小郑再次决定放弃;
来到第三家店,小郑又双看到了一双挺喜欢的鞋子,售价1000元。在反复确认过此处的1000元是人民币且是一双而非一只后,小郑准备付款,被老板告知小郑选择的颜色属于限量联名款,售价为5000元……既然是限量款,为什么不早说?是可忍孰不可忍,小郑第三次决定放弃;
来到第四家店,小郑又双叒看到了一双挺喜欢的鞋子,售价1000元。在反复确认过此处的1000元是人民币且是一双而非一只且不属于联名款限量款后,小郑准备付款,被老板告知此款不能使用代金券……这家店小郑之前来过好多次,曾在活动期间用积分兑换过代金券,当时店员明明说了本店任意商品都可以用,现在却说那是“店员明明”说的,不是老板说的,不算……是可忍孰不可忍,小郑第四次决定放弃;
来到第五家店,小郑又双叒叕看到一双挺喜欢的鞋子,售价1200元,不过现在是活动期间,可以打8折。小郑掐指一算,8折之后是960元,没超过预算,于是准备付款,却被老板告知须达到最低消费标准方可享受8折优惠,而“最低消费标准”是3000元……买鞋还有最低消费?是可忍孰不可忍,小郑第五次决定放弃;
……
终于,小郑彻底崩溃了:难道找一双明码标价、没有欺诈的鞋就这么难吗?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彻底解决小郑遭遇的问题。
先说说关于“明码标价”的问题。
明码标价的主要内容:
1.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
2.同一品牌或者种类的商品,因颜色、形状、规格、产地、等级等特征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经营者应当针对不同的价格分别标示品名,以示区别;
3.经营者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
明码标价的主要形式:
1.经营者标示价格,一般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
2.经营者标示其他价格信息,一般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同时使用外国文字。民族自治地方的经营者,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增加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3.经营者可以选择采用标价签(含电子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商品实物或者模型展示、图片展示以及其他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
4.金融、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同时提供多项服务的行业,可以同时采用电子查询系统的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也就是说,小郑在前三家店的遭遇中,商家都违反了关于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一家店没有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第二家店没有标示计价单位,而第三家店在同一商品因颜色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时,没有针对不同的价格分别标示品名。
说完了“明码标价”,我们再来聊聊“价格欺诈”。《规定》列举了七种典型的价格欺诈行为:
1.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2.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
3.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4.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5.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6.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7.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也就是说,小郑在后两家店的遭遇中,商家违反了关于价格欺诈的规定。倒数第二家店在通过代金券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而最后一家店的行为则属于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
当然,如果商家能够做到以下三点中的任何一点,就不会再被认定为价格欺诈:
1.经营者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
2.实际成交价格能够使消费者或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其他经营者获得更大价格优惠;
3.成交结算后,实际折价、减价幅度与标示幅度不完全一致,但符合舍零取整等交易习惯。
故事的最后,小郑决定通过网购的方式来买鞋,找到了一家信誉较好的网店,这次的经营者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了明码标价。在选尺码的时候,小郑拿一把尺子量了量自己脚的长度,26.5厘米,应该对应42.5码的鞋。下单、付款、等待、收货、开箱……
“郑人”终于买到了心仪已久的“履”。
2024-10-12
2024-10-10
2024-10-09
2024-10-08
郑人有欲买履者,先自度其足,而置之其坐。至之市,而忘操之。已得履,乃曰:“吾忘持度!”反归取之。及反,市罢,遂不得履。人曰:“何不试之以足?”曰:“宁信度,无自信也。”
——《韩非子·外储说左上》
图片来自网络
【郑人买履】的故事想必大家都听过,讲述了一个郑国人因过于相信“尺度”,造成买不到鞋子的故事。
两千年多之后,这个郑国人转世成了一位名为“小郑”的年轻人,为了消弭曾经闹出的笑话,小郑发誓一定要买到一双自己满意的鞋子。于是,小郑带上1000元的预算,出发前往商场:
进入第一家店,小郑就看到了一双挺喜欢的鞋子,售价1000。小郑准备付款,却被老板告知这双鞋的售价是1000美金,而非1000人民币……价格翻了好几倍,是可忍孰不可忍,小郑决定放弃;
来到第二家店,小郑又看到了一双挺喜欢的鞋子,售价1000元。在反复确认过此处的1000元是人民币而非其他币种后,小郑准备付款,被老板告知此款鞋按只出售,单只1000元,一双2000元……从未见过如此卖鞋之人,是可忍孰不可忍,小郑再次决定放弃;
来到第三家店,小郑又双看到了一双挺喜欢的鞋子,售价1000元。在反复确认过此处的1000元是人民币且是一双而非一只后,小郑准备付款,被老板告知小郑选择的颜色属于限量联名款,售价为5000元……既然是限量款,为什么不早说?是可忍孰不可忍,小郑第三次决定放弃;
来到第四家店,小郑又双叒看到了一双挺喜欢的鞋子,售价1000元。在反复确认过此处的1000元是人民币且是一双而非一只且不属于联名款限量款后,小郑准备付款,被老板告知此款不能使用代金券……这家店小郑之前来过好多次,曾在活动期间用积分兑换过代金券,当时店员明明说了本店任意商品都可以用,现在却说那是“店员明明”说的,不是老板说的,不算……是可忍孰不可忍,小郑第四次决定放弃;
来到第五家店,小郑又双叒叕看到一双挺喜欢的鞋子,售价1200元,不过现在是活动期间,可以打8折。小郑掐指一算,8折之后是960元,没超过预算,于是准备付款,却被老板告知须达到最低消费标准方可享受8折优惠,而“最低消费标准”是3000元……买鞋还有最低消费?是可忍孰不可忍,小郑第五次决定放弃;
……
终于,小郑彻底崩溃了:难道找一双明码标价、没有欺诈的鞋就这么难吗?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彻底解决小郑遭遇的问题。
先说说关于“明码标价”的问题。
明码标价的主要内容:
1.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
2.同一品牌或者种类的商品,因颜色、形状、规格、产地、等级等特征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经营者应当针对不同的价格分别标示品名,以示区别;
3.经营者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
明码标价的主要形式:
1.经营者标示价格,一般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
2.经营者标示其他价格信息,一般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同时使用外国文字。民族自治地方的经营者,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增加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3.经营者可以选择采用标价签(含电子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商品实物或者模型展示、图片展示以及其他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
4.金融、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同时提供多项服务的行业,可以同时采用电子查询系统的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也就是说,小郑在前三家店的遭遇中,商家都违反了关于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一家店没有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第二家店没有标示计价单位,而第三家店在同一商品因颜色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时,没有针对不同的价格分别标示品名。
说完了“明码标价”,我们再来聊聊“价格欺诈”。《规定》列举了七种典型的价格欺诈行为:
1.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2.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
3.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4.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5.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6.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7.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也就是说,小郑在后两家店的遭遇中,商家违反了关于价格欺诈的规定。倒数第二家店在通过代金券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而最后一家店的行为则属于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
当然,如果商家能够做到以下三点中的任何一点,就不会再被认定为价格欺诈:
1.经营者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
2.实际成交价格能够使消费者或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其他经营者获得更大价格优惠;
3.成交结算后,实际折价、减价幅度与标示幅度不完全一致,但符合舍零取整等交易习惯。
故事的最后,小郑决定通过网购的方式来买鞋,找到了一家信誉较好的网店,这次的经营者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了明码标价。在选尺码的时候,小郑拿一把尺子量了量自己脚的长度,26.5厘米,应该对应42.5码的鞋。下单、付款、等待、收货、开箱……
“郑人”终于买到了心仪已久的“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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